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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21:38:08 股吧网页版
*ST中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

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释 义

除非本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中交地产/公司 指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报告》 指 中交地产出具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报告期 指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项目公司 指 中交地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公司

已完工项目 指 报告期内已经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


在建项目 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已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已完工项目

拟建项目 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签署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其不时的修改、补充或重新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方便表述之目的,在本核查意
中国境内 指 见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5)-02-055
敬启者:

本所接受中交地产的委托,作为中交地产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中交地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有关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的核查要求,本所对中交地产及其下属并表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专项核查,本次专项核查采取了文件核查、人员访谈等方式。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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