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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0 15:31:50 股吧网页版
燕京啤酒: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未经批准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也不得在其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严禁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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