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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0 15:31:49 股吧网页版
燕京啤酒: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
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
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对外披露部门,并对归集的
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各管理部室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报
告制度。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敏感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各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六类情形且达到第十一条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含转让和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提供或接受劳务;

1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5、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6、销售产品、商品;

17、存贷款业务;

18、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

8、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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