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
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若因辞职导致出现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不符合委员会对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等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他《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第四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五)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进行审核;
(六)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七)参与组织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