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
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养成和打造责任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
职、失误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执行政策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因主观原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追究相关责任人;
6、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
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公司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依
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在离任审计工
作中发现问题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按第十
五条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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