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体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控制,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自发生或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主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授权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条第(三)项、第(十三)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公司重要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十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
(十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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