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经 2024 年度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规范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
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募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项目筹备小组等部门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的咨询。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责
任,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在未投入
使用之前和使用后节余的资金,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审慎选择决定。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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