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如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七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对外担保开展前,应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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