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可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已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按照相对独立原则,一般不再聘用其承担该公司的咨询业务。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采购方式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原则上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特殊情况无法聘用同一家事务所的,最多不超过两家。聘用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并且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承担审计责任。
第六条 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特别是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及公司信息安全;
(六)具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聘用其从事审计业务:
(一)近3 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
(二)近3 年内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两次以上;
(三)近3 年内负责审计的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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