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和材料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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