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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专门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要约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前,确认已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对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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