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情况及时、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应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逐级审批后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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