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提名
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