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5%股权、湖南湘投铜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8%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涉及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 1181 号]、《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投铜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涉及湖南湘投铜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 1182 号]、《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5%股权涉及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 1183 号]、《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8%股权涉及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 1184 号]。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有关评估事项和文件之后,拟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1、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天健兴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天健兴业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天健兴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公司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以标的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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