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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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湖南发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从事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交易,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康昊昱 谢世求
杨枭 王晨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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