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6.3.4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定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4 管理职责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6.3.4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5 管理流程图(略)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6.1 (关键控制活动)信息申报
6.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6.1.2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1.3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6.2 股份锁定与解锁
6.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申
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6.2.2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6.2.3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6.2.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6.2.5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6.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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