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1.3 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1.4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1.5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6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8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1.9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1.9.1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9.2 公司需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9.3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1.9.4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2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1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1.1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1.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1.3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2.2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2.2.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2.2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2.3 本办法2.1条至2.2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募集说明书。
2.4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3 定期报告
3.1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及时披露。
3.1.1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1.2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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