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重大事件的其他知情者和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
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可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不指定时由报告义务人直接负责联络工作),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并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第 3 项、第 4 项交易事项无
论金额大小,其他交易事项达到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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