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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