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5002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男,1966 年 3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
兴区
梁晋,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
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杨仁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
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
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负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分管中科鼎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上述人员对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仁贵、郝鑫、梁晋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已勤勉尽
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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