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89 号
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杨仁贵,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郝 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殷晓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梁 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查明的事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至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
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提前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京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副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京蓝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副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京蓝科技、杨仁贵、郝鑫、殷晓东、梁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京蓝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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