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上市公司或股东、高管、相关方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于过往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给予这些上市公司或股东、高管、相关方不同程度的处罚。
从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来看,有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也有公司高管出现短线交易的行为。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认为,行政处罚的本质是“以惩戒促合规”,通过多维度的市场参与方共同协同,从源头规避上市公司及相关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基础。
违法违规行为多样
从公告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或股东、高管、相关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高管有短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多家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预防和救济两方面的效果,既可以通过执法震慑减少违规行为,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基础,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而从违法违规的细节来看,又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收入确认有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例如,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违规的原因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柯愈胜涉嫌短线交易;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期货投资亏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多维度保护投资者构建良性生态
在相关公司发布被立案调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信息之后,也有投资者关心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智斌介绍,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来看,要更好地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全面保护”,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打通“监管处罚、司法维权、市场教育”的链条,例如,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等,并通过常态化投资者教育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最终形成“违规必受罚、受损能获赔、市场更透明”的良性循环。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正式处罚再到民事赔偿,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中小投资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失难以及时发觉,进而可能放弃维权,导致长期以来,受到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比例较低。
在此背景下,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认为,建议细化相关规则,建立多维度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是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本质是利用信息优势或资金优势破坏公平,而监管处罚的核心是‘纠偏’”。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行政处罚的本质是“以惩戒促合规”。多家公司被立案调查并收到相关处罚通知的现象,表明了监管层“违规必查、查必严惩”的态度。
盘和林建议,可以通过严格监管、强化上市公司内控、利用大数据技术赋能等方式构建立体的风险控制体系,这需要监管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多方协同:“监管层通过‘长牙带刺’的执法形成威慑,公司通过完善治理消除造假动机,中介通过专业服务阻断造假链条,投资者通过理性参与倒逼市场出清。”盘和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