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5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5002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3 号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先生、殷晓东先生、郝鑫先生、梁晋先生: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京蓝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
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
(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
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京蓝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董事、总裁郝鑫,财务负责人梁晋负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分管中科鼎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上述人员是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对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杨仁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殷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郝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梁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
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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