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本制度也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投资者负有诚信义
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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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五)代其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董事
长、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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