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国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2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会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由审计委员会确定邀请招标方案,并至少向三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招标邀请。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要求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资质条件或邀请招标方案,授权公司审计部拟定候选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资料,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提名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质量资料、公开信息及向有关部门查询的结果等资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审核过程中也可向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由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招标方案,选定中标企业,作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董事会,并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广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及其他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2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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