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本制度第六条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直接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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