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 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 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 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
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
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交易。
常规交易报告的标准:上述第3项、第10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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