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
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
公司系指母公司控股超过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母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上市公司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
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监督、指导、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
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二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
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
《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
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运作,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母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母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子公司对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第十九条 经母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
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须事
先报母公司核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
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向母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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