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协助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风控合规部门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披露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督导公司经营管理层落实有关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组织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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