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3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24649-0001-250601 号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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