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及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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