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对象为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股东会须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
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状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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