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2 20:08:07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 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金融、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委派公司总经理的,该聘任、委派无效。

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聘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