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2 20:08:07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证券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工
作部门,配备相应专职助理人员,协助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筹备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的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