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四)出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工程承包;
(二十)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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