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不得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办审批。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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