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及其它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指不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
(一)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符合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议;
(五)符合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规定的委托理财,由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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