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成立募投领导小组,由募投领导小组制定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董事长为募集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人。各募集资金投资分项目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
负责各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须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由项目实施工作组确立方案,报各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募投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募投项目的合同由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定,报内部审计部门认可后,交董事长签字生效。
(三)所有募投项目资金支付,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通过,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资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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