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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20:16:02 股吧网页版
山推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买卖股份意向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要求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和收益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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