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指引以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公司官方
网站及/或规定的媒体上(如适用)、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发生的或
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于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和联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八条 对于依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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