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于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同 时 在 深 交 所 指 定 的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对于依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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