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相联法团1的股份拥有的全部(即不论
1 相联法团 (associated corporation) 就任何上市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另一法团 ——
任何百分比)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买卖股份意向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份,须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有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于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进行有关买卖,否则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a) 该另一法团是该上市法团的附属公司或控权公司,或是该上市法团的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或
(b) 该另一法团并非该上市法团的附属公司,但该上市法团拥有该另一法团股本中某类别股份的权益,而该等股份的数目超逾该类别股份的已发行股份数目的五分之一;
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