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内控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公司从事与关联人的经济交易活动,应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关联交易”时既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交易”;提及“关联人”时既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人士”。
第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各公司的总经理
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在《深交
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
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定义见下文)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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