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四名。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由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
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