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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06:25 股吧网页版
长春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管理水平,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四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提议聘请、重新委任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规则,下同)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委员会成员应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负责履行会计和财务申报职能的职员、监察主任(如有)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任何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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