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该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权范围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捐赠,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按交易事项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 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