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1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职务关系可能会知悉公司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内幕信息,下同)的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
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相联法团1的股份拥有的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交易行为包括:买卖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H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以后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与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及可转换成公司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下合称“公司证券”)。
1 相联法团 (associated corporation) 就任何上市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另一法团 —
(a) 该另一法团是该上市法团的附属公司或控权公司,或是该上市法团的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或
(b) 该另一法团并非该上市法团的附属公司,但该上市法团拥有该另一法团股本中某类别股份的权益, 而该等股份的数目超逾该类别股份的已发行股份数目的五分之一
第二章 证券交易前置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并须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七条 董事长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书面通知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各位参会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八条 在前款规定的每种情况下,须于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由此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应妥善保存前述书面通知,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和依据。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