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7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8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下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四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参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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