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1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下同]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
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没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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