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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06:23 股吧网页版
长春高新: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1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以下简称“股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第二条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它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深交所网站https://www.ssze.cn/)及公司网站。

第三条 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第四条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季度报告,(iv)会议通知,(v)上市文件,(vi)通函,及(vii)委派代表书。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以及深交所网站登载。公司通讯将以
中、英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第五条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并定期更新,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

在董事会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深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深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1日前向所有在册股东发出通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如为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通知即可)。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第七条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题。

第八条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
第九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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